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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使用牌照稅開車上路,當心受罰

更新日期:114-05-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徵收,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會按應繳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而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還有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的「行駛」及靜態的「停放」,在滯納期滿後,無論是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都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以今年為例,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民眾若未依限繳納,在5月30日(即滯納期滿日)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按未繳清的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罰鍰,如屬故意為本項情形者,則按未繳清的應納稅額每次處0.6倍之罰鍰,可連續處罰累計至0.9倍。提醒車主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補單繳納再上路,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慮、爭議,都可以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保官資訊已公告於該局網站,民眾如有需要協助,可多加利用網路、電話、視訊等多元管道申請,納保官會竭誠為民眾服務。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