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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判決或和解筆錄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稅務局報乎您知!

更新日期:111-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院判決或和解筆錄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的認定,應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屬於當事人間訂立契約或遺贈移轉土地所有權,其申報移轉現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應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法院判決或和解筆錄申報的土地移轉案件,倘申報移轉現值高於「起訴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仍須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權利人甲君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A地之土地增值稅,其「起訴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而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雖然A地的前次移轉現值高於「起訴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仍應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現值1,000元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能以1,5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