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5月房屋稅開徵,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房屋本來就是自住且有設戶籍,為何稅單卻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經該局查詢後,房屋原來是母親持有,母親過世後,陳先生於115年2月3日辦理繼承登記,惟未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115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3日)向該局申報供自住使用,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房屋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納稅義務人名義已變更,新納稅義務人應重新提出申報並經審查核准後,房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按自住住家用課徵房屋稅,需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如因使用情形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如有房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0800-536969免付費電話或房屋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40、130-1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