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一方死亡或因離婚、財產制度變更,致法定財產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所持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無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規定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的是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而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持憑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非屬上述印花稅的課稅範圍。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