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購車輛需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向交通管理機關領取號牌行駛道路,之後每年自用車、151CC以上機車及上期營業車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於當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定期開徵(下期營業車之使用牌照稅則於當年度10月1日至10月31日定期開徵)。
該局說明,如果車輛當年度發生車籍異動(例如繳銷重領、復駛)、減免稅取消依法應補稅者,或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依規定裁罰時,請民眾依稅務局寄發補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上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納,如未按時繳納將依規定每滿3日加徵1%滯納金,倘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納稅義務人住家遷移,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繳款書寄送地址並按時繳納,避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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