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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於駕照吊扣期間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2-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者,其本人名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以1輛為限;其減免金額以排氣量2,400C.C.(即稅額為11,230元)以內,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但如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該期間將取消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等屆滿領回駕駛執照後再重新依規定核免。

    身心障礙者於駕照吊扣期間,因違規情形無法駕駛,非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不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立法意旨,不得以配偶或二親等親屬所持有之車輛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身心障礙者年滿75歲且持有駕照,監理機關會通知辦理高齡駕駛執照換照手續,未完成換發駕照者,將依規定公告註銷駕駛執照;如已無開車需求,可至監理機關辦理駕照繳回。無駕照或駕照已註銷的身心障礙者,可以本人持有之車輛,或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