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其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分期繳納後,車輛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會因未完稅而被處罰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逾期未繳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但若於查獲前經核准分期繳納,並按期繳納,則可免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營業用車輛則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徵收,請務必於每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受罰。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民眾若繳納確有困難,可向所屬執行分署申請並經核准分期繳納,每期均正常繳納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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