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已經針對欠繳之稅捐提起行政救濟,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之傳繳通知單?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但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納稅義務人認為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一直暫緩移送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法申請復查,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縱使依法繼續提起訴願,尚須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擔保、被限制財產處分等,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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