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伯家裡的土地因參與重劃作業,地上建物已經全部拆除,而無法使用的狀況,該筆土地是否需要繳交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没有收益者,地價稅可以全部減免;若是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作原來使用,即地上原有的房屋、工廠等未拆除仍繼續供使用,則無法享受免徵地價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指出,等到土地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還可以減半徵收2年,並自第3年起恢復全部課稅。此外也提醒大家,重劃完成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優惠稅率,或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地價稅減免之申請要件者,可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