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車主死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如車輛因未於期限內辦理繼承過戶,而牌照經註銷後車輛仍繼續使用,原則上仍會向繼承人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後,繼承人原則上應於1年內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等相關手續,否則牌照會被逕行註銷。而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果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稽徵機關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車輛所有人即繼承人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故車主死亡後,如果車輛仍由繼承人繼承使用,應盡速辦理車輛繼承手續,以免註銷後繼續使用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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