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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偽變造車牌之車輛牌照稅除補稅並最高可罰2倍以下罰鍰,勿以身試法

更新日期:113-11-1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近期偽變造車牌案件頻傳,發現經吊扣或註銷牌照之車輛懸掛使用偽變造車牌,經警察機關攔停查獲而被處以罰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註銷牌照之車輛懸掛使用偽變造車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牌的型式、顏色及編號均由交通部制定,號牌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必須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網路購買之號牌係屬無效憑證;籲請民眾切勿於網路平台等管道購買偽變造號牌懸掛使用,以免違反行政罰及刑法。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