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農地恢復作農業使用,今年還來得及申請課徵田賦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查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嗣後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符合農業使用之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應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惟農業用地申請課徵田賦並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故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以後才申請課徵田賦,經審查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仍可適用課徵田賦。如當年度地價稅已繳納者,可提供納稅義務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該局將主動退還溢繳之稅款,並匯入指定之帳戶內,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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