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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提起訴願先繳納稅額1/3可暫緩移送執行

更新日期:114-12-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才可暫緩移送執行。

   有些民眾誤以為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中,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別忘了在收到復查決定之稅額繳款書時,先行繳納3分之1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避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