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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鄰房屋打通供自住使用,戶籍僅設籍於一處,地價稅可否合併適用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0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為增加居住空間,購買相鄰房屋打通,相鄰的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和妻所有,戶籍僅設籍於一處,是否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打通使用,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