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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原繳納之買賣契稅可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110-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購買1間房屋,已申報繳納契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義,詢問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倘若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納稅義務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應予照准,並退還原繳納契稅;而已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則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是,若是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申報完納契稅後,已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完畢,嗣後經法院判定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原繳納契稅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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