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家庭成員居住權益,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供自住使用之他益信託房地,進一步放寬認定條件。未來只要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且符合相關規定,該信託房地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至1.2%)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過往他益信託的房屋或土地,原則上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過依財政部最新發布的解釋令,若他益信託契約內容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且由其享有全部的信託利益;同時,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該房地在信託期間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即可在符合條件下適用自住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此外,土地面積與戶數也有全國總量的限制,地價稅部分,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房屋稅部分,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提醒,符合以上要件之他益信託房地,如欲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應檢附信託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及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或當期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或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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