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試車時請使用專用試車牌,切勿任意移用其它號牌,以免觸法!

更新日期:112-0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許多民眾會趁年底購買新車或換車,因而車市熱絡,以往曾有車商為了讓民眾可以試車上路,而將另一輛車的牌照移用懸掛使用,殊不知此舉已經違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如有試車需求,可領用試車號牌,並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未依規定請領專用試車牌,而將其它種類號牌懸掛於它車而試行,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交通部考量汽車買賣等相關行業需求,已增訂第二類試車牌,該類試車牌並可行駛高速公路,符合申請資格之業者,可向原管轄各區監理所站提出申請,切勿移用其它種類號牌,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