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更新日期:114-04-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房價不斷攀升,加重換屋族的財務支出,民眾若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可多加利用重購退稅,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的租稅負擔,且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不論是按一般稅率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皆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符合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民眾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地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新購土地地價若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可以向出售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須管制5年,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請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