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稅單有異議,該如何處理?新竹市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先向核定機關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稅務局表示,涉及「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包含每年定期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以及漏稅補徵或因違章漏稅裁罰等情形,因涉及稅額計算,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依規定格式填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此外,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有異議者,可於收到復查決定書翌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及證明文件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其他非屬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否准減免稅捐或退稅請求等,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直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無須先經過復查程序。經訴願審議委員會作出訴願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翌日起2個月內,向所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局補充,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該局設有3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兼具豐富稅務歷練與協調專長,可協助納稅人處理稅捐爭議、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人如對稅捐核課內容有疑義,除了上述的行政救濟管道,亦可透過書面、網路、電話、傳真或視訊向納保官諮詢,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