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4月25日宣布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申報期限延長至114(今)年6月2日。為維護民眾權益,有關出租房屋部分,本市朱副市長於今年5月1日行政院會建議比照自住房屋延長申報期限,獲財政部肯認並於當日公布延長。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出租房屋適用非自住房屋稅率,在直轄市為3.2%至4.8%,如該房屋屬下列情形,並於今年6月2日以前申報者,本年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2.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3.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掃描繳款書背面左上角QR-Code線上申辦,或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提醒於申報出租房屋時應同時檢附租賃契約書或公證出租證明。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不用提出申報。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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