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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屋族出租房屋享優惠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基隆市提醒把握期限

更新日期:114-05-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上路,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114)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可享較低房屋稅率。基隆市提醒民眾把握期限,以維護您的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新制對於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的房屋將採全國歸戶計算,並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2.6%~4.8%)課徵,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多屋族房屋稅負擔將會大幅增加。為使房屋有效利用,房屋稅新制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主要係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出租房屋今年期房屋稅如要適用較低稅率,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考量今年係新制實施第1年,為落實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減少徵納爭議,財政部將下列出租房屋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稅務局提醒您,民眾持有房屋倘符合上述規定,請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逕行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提出申報。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吳國隆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