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欠稅未繳納,經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如果短期間無法一次繳清,可依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亦即,如有強制執行中的欠稅案件,民眾可視自身經濟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財務負擔。
地稅局也提醒民眾,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核准後,如果未能依約按期繳納,將會被撤銷申請,且要求一次繳清全部欠稅,請民眾務必按期履行繳納義務,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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