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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研發支出適用加倍減除之優惠範圍及申請程序為何?

更新日期:107-01-10

A: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及相關子辦法規定,新創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僅得就本項、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等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擇一適用。有關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應如前2題檢附相關文件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另有關智慧財產權認定,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個月,檢附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