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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之1暨相關子辦法,新創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活動是否符合辦法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新創事業同時符合前揭規範者,應擇一適用,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免重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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