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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業已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已有法源依據

更新日期:104-11-24

本局表示,電子科技快速發展,促使金流支付模式推陳出新,金管會業已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定自1045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已有法源依據供依循旨揭條例第3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二、收受儲值款項。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之公司。
  本局說明,金管會核准開放「跨境電子支付代理收付」服務,提供境外人士於我國商店購物時,由台灣電子支付機構負責收付款項等業務,爰台灣電子支付機構,承辦是類業務,已於法有據。
  本局呼籲,營業人如於網路上有透過上開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請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