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曾接獲民眾檢舉甲公司於某知名百貨公司專櫃銷售貨物,另於台北市內設立聯絡處,架設官方網站經營甜點販售,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未辦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稅。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而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並明確規定:「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 管理處、 分公司、 事務所、 工廠、 保養廠、 工作場、 機房、 倉棧、 礦場、 建築工程場所、 展售場所、 聯絡處、 辦事處、服務站、 營業所、 分店、 門市部、 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是以,即便營業人認定該聯絡處未直接供銷售貨物使用,僅為公司員工調度中心及接受客戶下單,仍符合前述固定營業場所之定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更進一步指出,若查獲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之),並得依情節輕重按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前揭甲公司設於外縣市,於本轄成立聯絡處,負責處理中北部百貨專櫃人員調度及接受公司網路及電話訂單,以其生產工廠均設於南部地區,公司於台北聯絡處接受訂單後,隨即轉單至南部工廠生產出貨,未直接將貨物置於台北聯絡處販售之理由,規避營業登記之辦理。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若有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