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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今日報載「國際訂房網無法管,旅行業批吃人夠夠」涉及來臺開站無需繳稅疑義,特予說明

更新日期:104-11-24

    對於今(11)日報載國外訂房網站陸續來臺開站,搶占商機,外國業者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旅遊業務,不受政府法令限制,也不需繳稅,讓本土業者因不公平競爭處於劣勢,恐有誤解,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反之,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再者,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非我國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無需辦理營業登記,國內買受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國際訂房網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國際間針對電子商務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方式有二,其一係採逆向原則課稅,由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其二係規定由國外銷售業者本身或指定代理人,於消費地國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目前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係採行此課稅方式。我國現行採逆向原則課稅,責由購買國外勞務之國內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符合國際作法及消費地課稅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電子商務跨境銷售勞務量大且買受人多為個人,較不具報繳稅捐能力且欠缺納稅觀念,責其自行繳納營業稅,依從成本高,如參採歐盟或OECD國家作法,將課稅主體由買受人移轉至銷售業者,即規定國外銷售業者或指定國內代理人在臺辦理營業登記及負責其營業稅報繳事宜,似較可掌握稅源,並簡化稽徵作業。為秉持消費地課稅原則,兼顧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簡便並掌握稅源,該部目前正委託專家就相關跨境交易課稅問題參考國際做法,研擬具體可行課稅可行性方案,俟有結果將儘速研擬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