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惟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規定,廠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除依該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為提醒廠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該署舉例說明,司法單位及內地稅機關聯手查核數家關係企業於100及101年度所進口之多筆貨物,發覺有短報進口完稅價格情事,經移請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結果,被稽核人涉繳驗不實發票,虛報貨價,逃漏稅捐,已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44條規定,爰依法查核該等廠商5年內所進口一百餘份報單結果,應補徵進口稅新臺幣一千餘萬元,並科處罰鍰近二千萬元。
該署進一步表示,關稅與內地稅稽徵機關為防杜逃漏稅捐,訂有相互勾稽機制,定期交換查核經驗、檢討勾稽成果,以積極打擊並防範不法業者逃漏稅捐,期不法業者無所遁形,並將廠商涉有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者,送海關追徵稅捐。該署特別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務必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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