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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救濟結果變更或撤銷原核定而有應退還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繳納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所以,先行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並不吃虧而且,也不會因此受到較不利之結果。換言之,無論是否已先行繳納稅款,稽徵機關都會按照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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