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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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