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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係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則以稽徵機關查明之實際動工年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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