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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4-07-09

一、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
1.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要件之車輛,仍可自行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申請免稅。
(二)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
(三)供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
二、應備證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二)車主存摺封面(已繳納本年度稅款者,供直撥退稅使用)。
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稅額為限(自用小客車11,230元、自用小貨車3,600元),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四、符合免稅規定者,請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向車籍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