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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5-05-25

一、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
1.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二)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三)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二、應備證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
(二)車主存摺封面(已繳納本年度稅款者,供直撥退稅使用)。
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排氣量2,400cc以下,免徵金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四、符合免稅規定案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