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
1.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二)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
(三)供有駕駛執照無車輛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
二、應備證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二)車主存摺封面(已繳納本年度稅款者,供直撥退稅使用)。
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排氣量2,400cc以下,免徵金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四、符合免稅規定案件,請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向車籍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