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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商銷售向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原始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提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能扣抵又於何時提出? (9330)

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取小者)。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者,則不得提報扣抵 。
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
(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及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