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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4年12月以前者,則以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扣抵。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8、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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