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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四、連續營業3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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