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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營業稅的飼料需合於那些規定?(9230)

更新日期:113-07-2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之:
    一、 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 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 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 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財政部98.7.13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