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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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