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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會不會被罰?(9616)

更新日期:113-07-23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98.3.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