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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何處罰?(9617)

更新日期:113-07-29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 98.12.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