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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免稅額自111年1月1日起為1,333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1,200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加倍扣除,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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