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案例1:老張於111年3月31日死亡時,留有1個18歲的兒子小張,因小張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距屆滿成年還有2個年數,所以小張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150萬元。
案例2:老李於112年3月31日死亡時,留有1個18歲的兒子小李,因小李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已成年,所以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50萬元。
又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例如某甲死亡遺有2位子女,這2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100萬元為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110年1月13日民法第12條所定滿20歲為成年,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