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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適用這2項規定的前提,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按年遞減扣除遺產總額;又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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