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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估價。(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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