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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2年度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惟外籍人士若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仍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財政部92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05136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