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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2-04-20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學生平安保險、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傷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不限於此),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國外(當地)人身保險應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以憑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81年9月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

 (財政部108年1月2日台財稅字107047015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