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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更新日期:113-04-09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
1.免稅額:112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人各為92,000元,其中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38,000元。
2.扣除額:扣除額包括兩類,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定額扣除﹞
111年度單身者扣除124,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48,000元。
(2)列舉扣除額包括以下項目:
A.捐贈(詳細規定請見1931)
B.保險費(詳細規定請見1932、1230)
C.醫藥及生育費(詳細規定請見1933、1232)
D.災害損失(詳細規定請見1234)
E.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詳細規定請見1934)
F.房屋租金支出(詳細規定請見1235)
(3)特別扣除額,共有6項:
A.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詳細規定請參考1204)。
B.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融機構利息等(詳細內容請參考1203),每申報戶不得超過270,000元。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以扣除之金額為207,000元(詳細規定請參考1935)
D.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最多扣除25,000元(詳細規定請參考1207)
E.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可以扣除之金額為120,000元(101年度起適用,詳細規定請參考1208)
F.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108年度起適用,詳細規定請參考1209)
3、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02,000元乘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
(納稅者保護法第4條、納稅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110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86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