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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列報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送哪些文件?

更新日期:111-05-02

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1.配偶:

(1)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2)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3)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等﹞。

2.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1)直系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2)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之居留證影本)。

(3)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4)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等)。

(5)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尚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如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3.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學且有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1)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2)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之居留證影本)。

(3)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4)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5)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4.其他親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1)其他親屬或家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2)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證明等)。

(3)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4)未成年者:受扶養者父母親如為中華民國籍,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5)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

(6)無謀生能力者:如係身心障礙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7)同住一戶籍之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如非同戶籍同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所得稅施行細則第2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財政部75年8月22日台財稅第7561835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財政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