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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 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更新日期:113-04-09

1.外僑納稅義務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單身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無扶養親屬、無獲配股利、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且採標準扣除額,請使用「簡式」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其餘納稅義務人,則使用「一般」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