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外僑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單位申報(居留地為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均應合併填寫一張申報書。
2.當外僑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87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87198077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