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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為出境或申請繼續聘僱許可所需之納(免)稅證明,可就在臺居留期間所發生之所得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後,檢具申報回條收據聯及繳款書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或委託具納稅能力之中華民國公民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並經國稅局核准後發給。(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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